一、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衡会前书面报矿安全科,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每月两次安全检查及每月的安全评比,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__下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__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⑴脱岗者。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并罚款1000-5000元。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 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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