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供应合同(集锦5篇) 粮油供应合同范本

粮油供应合同 第1篇

甲方:

乙方:

兹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本着互相信赖及诚信原则订立本合同,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订立的所有零部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本合同的零部件订购是指乙方生产制造的各种零部件,包括:甲方提供原材料,半成品委托加工的零部件。

第三条:甲方评估乙方的经营业务、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及服务质量后,向乙方订购各项零部件或由甲方提供原材料、半成品在乙方工厂加工制造成零部件后,交付甲方指定之受货人及地点。

第四条:甲方定期以采购单、请购单寄送或传真向乙方订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拒绝或停止供货。

第五条:采购单内所载[预示量]系指当期应交数量;[预示数量]系指甲方授权乙方预先制造之订购数量;[预计数量]仅供参考,不视为正式订购。

第六条:甲方应于合理的时间内将采购订单寄送或传真乙方,交货数量调整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并由双方协商交货时间。

第七条:甲方应提供乙方制造订购零部件所使用之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详细规格、标准及样件等,必要时甲方可追加或删减之,乙方不得拒绝。

第八条:乙方对甲方供给之技术资料应妥善管理,不得遗失或将内容外漏第三者,若因此造成甲方之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或经双方协议认为已无需要时,乙方应无条件将该资料归还甲方,倘若乙方遗失图纸,每张应赔偿甲方人民币60元,甲方有权并迳自从货款中扣抵。

第九条:乙方对甲方供给之技术资料应做必要的校核,倘有疑义或相互抵触时,应即向甲方提出,并以甲方的书面解释为准。因甲方供给之技术资料失误而造成乙方严重损失,则根据乙方的请求,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补偿。

第十条:甲方必要时得供给乙方制造订购零部件需用之合格原材料、半成品。

第十一条:委外物料供给的方法、时间、场所、价格、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之。

第十二条:乙方委外给物料时,应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质量及数量,如发现有瑕疵或数量短缺时,应即通知甲方。甲方对前项通知怠于处理者,视为承认其通知。乙方怠于前项之检查及通知者,除隐藏性的瑕疵外,视为承认受领客供物料。隐藏性的瑕疵于日后发现者,应即通知甲方;怠于通知者,视为承认受领委外物料。

第十三条:乙方对甲方指定之其它供应商直接交付的委外物料,需依前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乙方为加强对客供物料的管理,应设账册详实登录。客供物料除用于制造加工甲方订购零部件外,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乙方对无偿客供物料之剩余材料、废料等,需依甲方指示处理。

第十六条:乙方倘有客供物料加工不良时,应即与甲方共同分析原因,并做防止再发生之必要处臵。倘加工耗损率超过双方约定,而其责任在乙方时,乙方需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倘因委外物料的瑕疵造成订购零部件的不良,乙方应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甲方得派员每年定期实施委外的物料进行盘点对账,乙方需提前准备,盘点日期由双方协商,盘点当日乙方应派员共同确认。

第十九条:乙方因保管不周造成客供物料之数量短少或质量变劣时,乙方需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乙方制造订购零部件必须的生产模具,倘系由甲方向乙方订购而借予乙方使用者,其所有权属甲方。

第二十一条:模具的订购、验收、借用之管理,依甲方《模具合约书》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可按实际需要自制或委托制造检验量具,费用负担另行协议。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制造或委托制造与甲方产品相同之模具、检验量具……等,移做未与甲方有相关的生产上。

第二十三条:甲方因设计变更不得不终止或解除个别合同之一部分或全部,此时甲方需向乙方提出合同变更的书面通知,乙方必须同意。

第二十四条:因设计变更使乙方受损时,得根据乙方的请求,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补偿之。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时,甲方须以正式修改图纸或规格,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即通知各有关单位修正相关资料、废弃或缴回旧图纸或规格,并依据双方协商的新图纸或规格生效日期停止制造旧件。

第二十八条:为有效管制质量、改善产品及降低成本,乙方相关于图面要求之变更,需提出[设计、规格变更申请书];对非相关于图面要求之变更,需提出[工程变更预定实施连络单]。上述之变更均需经甲方核准后始得进行。

第二十九条: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货源、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甲方将依据《违约变更零部件索赔及罚款作业标准》中规定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甲方的所有一切损失,同时视违约状况向乙方处以5万元或5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条:订购零部件价格系依据乙方向甲方提出的报价单或附属文件,经双方协议决定者;所定价格除另有约定外,系指乙方在甲方指定场所交货,并含包装、运费在内的价格。

第三十一条:订购零部件因设计变更而变动成本者,视实际情况重新议定价格。

第三十二条:每期货款应于验收合格月份之次月一日起计算60天内,由甲方选择以支票、汇票、电汇……等方式支付乙方;以甲方汇出、转账之日为准。

第三十三条:订购零部件应适当包装及标示,除应具备包装牢固能防损伤及质量劣化、便于搬运,看管,点收等原则外,并需符合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之约定。倘乙方未按协议书约定内容交货时,甲方有权拒收。若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须负责赔偿;反之,甲方不得拒收。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采购订单指定之日期、时段、交货地点、交货形态、包装规格等配合交货。

第三十五条:乙方需按照甲方规定之交货手续、批量及包装方式交付订购零部件,并提交有关单据。未按前述规定者,甲方可拒收,若因此而造成甲方之损失,乙方应负赔偿之责。反之甲方不得拒收。

第三十六条:乙方如需提前或延迟交货或数量不足等异常情况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并取得甲方同意,并需采取善后补救及防止再发生之适当处臵。

第三十七条:甲方接收订购的零部件时,应即核对交货单据,必要时会同乙方代表检查外观、包装及交货标签、清点交货件数,并于交货收料单上签收存证。

第三十八条:若因乙方交货短缺,造成甲方生产受损等,甲方将根据《交货短少罚款作业标准》中规定对乙方进行罚款。

第四十条: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交货之料架及零件变形或损坏,甲方可拒收,乙方按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而造成停工待料,甲方可请求赔偿损失。因可归现于甲方之事由致交货之料架及零件变形或损坏,甲方应负责修缮并支付乙方货款。

第四十一条:质量检验应由甲方依检验标准迅速执行,并将合格与否之判定结果通知乙方,前项检验标准结果作为质量及数量的最后认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质量检验标准依据甲方规定或双方的检查协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乙方需依甲方的验收通知,将超交或不合格的订购零部件,遵照甲方的通知于指定日期前加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乙方若不遵照前条规定,于指定日期前处理,则甲方不负保管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进行处理,乙方对于处理的方式不得提出异议。

第四十五条:若甲方急需使用订购零部件时,乙方应派员对交货之不合格零部件进行全检,选用其合格品或加工予以矫正;若乙方无法派员处理时,甲方得派员对交货之不合格品或加工予以矫正后使用。因全检或加工矫正所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负担,并直接从货款中扣抵之。

第四十六条:倘订购零部件不符原订规格,但在结构、性能上尚无妨害时,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得经照甲方《特认处理作业标准》特认验收并扣减价款。

第四十七条:若因初次制造之零部件,需经甲方书面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量产。

第四十八条:若因乙方交货欠交或交货不良,造成甲方生产全线停工,甲方将根据《停工待料索赔作业规范》规定向乙方进行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乙方需参照甲方提升品质的质量要求,建立建全质量保证体系,以完成生产及检查的作业。

第四十九条:乙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订购零部件为全新制品,质量符合甲方供给或认可之图纸、规格、样件及技术指导的要求。

第五十条:订购零部件虽经检验,但有隐藏性的瑕疵未发现或此项瑕疵并未在检验项目内,而于甲方受领后始发现,经双方判定其责任若属乙方,且甲方于合理时间内向乙方提出者,乙方仍需对瑕疵矫正或补偿合格品或扣减价款,同时若因此瑕疵使甲方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五十一条:甲方通常只对订购零部件抽验,若于甲方受领后,工厂作业中发现不合格品,且证明其责任应属乙方者,乙方须于接获甲方通知后,依甲方规定限期取回不合格,若未依期限更换或取回而造成甲方停工的损失时,甲方有权从乙方下批交货中扣抵或扣减价款。

第五十二条:在甲方产品正常销售之保证期限内,若有不良零部件发生,其责任属乙方时,乙方应补偿相关零部件,若必要时需更换总成件,乙方应予以配合,并补偿因零部件不良甲方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甲方向乙方订购之产品销售后,若因乙方产品之瑕疵所产生任何损害,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上述之赔偿,乙方接到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在10日内答复处理,如不予以答复处理,则视为认可。乙方并在15日内支付赔偿费用。若乙方对于索赔费用有异议时,可与甲方协商解决,但在提出一个月后,如未达成协议,则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支付索赔的全部费用。

第五十四条:甲方在办理索赔时,原则上不向乙方退还索赔零件。若乙方认为需要退回索赔零件时,可向甲方提出要求,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判定乙方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关运杂费用。

第五十五条:双方对本合同有关业务、技术上的机密事项应切实保密,不得泄漏予第三者;即使在合同终止后,仍需负保密的义务。若一方违反保密规定致对方利益遭损时,应负赔偿之责。

第五十六条:依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乙方委托第三者制造时,应仅告知必要范围内之机密,并使该受托人保证履行保密的义务。若受托人违反保密义务,乙方应与其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乙方依甲方图样、规格制造之零部件,如发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速通知甲方处理。其法律责任应由甲方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乙方自行设计之零部件,乙方需负责因侵范他人知识产权所发生之一切后果。

第五十九条:除甲方订购或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销售、使用依甲方规格制造之零部件及模具,夹具,治具。

第六十条:乙方应保证在甲方产品结束后,继续供应甲方承制之零件五年以上,以保障售后服务市场之需求。

第六十一条:乙方将零部件委托第三者制造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得到甲方的允许,但乙方仍需按合同规定对合同履行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甲方或乙方除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将本合同或其权益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者。

第六十三条:甲方于必要时如要求乙方提出其设备、材料来源、生产管理、质量保证及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乙方必须提供。

第六十四条:甲方于必要时访问乙方工厂,并调查乙方有关订购零部件的工厂设备、生产管理、质量保证、技术能力、制造产能及经营管理等实务,乙方要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乙方接获甲方前二条要求时,除不得已的理由经甲方同意外,应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六条:因地震、火灾、战争、骚动、封锁等不可抗力事故发生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合法有效证明事故发生或存在的文件寄给另一方。双方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协商确定合同顺延或变更解除。

第六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经协商同意。

2、一方陷于解散、破产或停业整顿等状态下不能履约。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六十八条:甲方因生产变更,经确认及订购零部件已无需求时,有权终止合同,但乙方之库存品在甲方订购量、授权量之范围内,甲方应于生产变更后6个月内负责处理或赔偿。但存在如下情况时,甲方不负处理或赔偿:

1、有违法行为经查属实且有影响甲方权益之虞者;

2、经调查报价不实,显有图谋暴利时;

3、连续逾期交货或交货质量有重大瑕疵,严重影响甲方生产时;

4、因故无法如期交样合格,经甲方同意顺延三个月,期满后仍无法交样合格时。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七十条: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如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一方可以向订购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第七十一条:依本合同规定所有之任何正式通知或请求,均应以书面为之。无论面交或邮寄对方本约所列地址或经对方书面另定之地址,均为本合同之附属文件;对方如有异议,应于收到后十日内提出反对理由,否则将视为默认。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合同有效期间自生效日起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延长一年,但一方不同意续约,应至迟于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 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续约。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壹份。零部件订购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壹份,

并各自贴用印花。

订立合同人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法人代表:

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电话:

税号:

纳税人代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帐号:

粮油供应合同 第2篇

甲方:(简称甲方)

乙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大米给甲方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购销大米名称:五常贡米

二、合同数量及价格:

三、质量标准:

四、包装标准及作价办法,新编织袋包装,包装物不计价不返还。

五、结算方式:货到付款。

六、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前大米全部抵达甲方指定地点,货款两清止。

七、违约责任:乙方不能因大米涨价为由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大米质量检测以甲方为主,若有异议三日通知对方,甲方拆样后并保留小样。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履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履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

粮油供应合同 第3篇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

乙方向甲方洞泾厂区、九亭厂区的职工食堂提供大米、食用油、食用盐、味精等食堂用材。

二、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xx年。期满后双方要求续签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三、结算方式

甲方每月中旬付乙方上个月的货款,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如遇甲方特殊状况,甲方有权对乙方货款进行延期。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供货进行检验,被判为不合格者,乙方需无条件更换货物,此检验无论是在甲方收货时或收货入库后,都为有效。

2、甲方有权随时指定或更改乙方提供货物的品牌、质量标准,乙方不得有异议。

3、甲方可不定时对乙方进行相关考核,不合格不达标的要求及时改正,连续两次考核不符合甲方指定之标准,可视情况对乙方进行罚款,罚款数额直接在乙方货款中扣除。连续三次考核不达标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追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4、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合同,但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5、乙方负责运送货物到甲方指定地点。

6、乙方所送货物的品牌、质量、价格等须事先在甲方备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非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否则,乙方将最近一个月的货款作为违约赔偿交由甲方扣除。

7、乙方同意对其提供的货物承担无限期的质量保证责任,若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而引起相关的安全事故,无论双方是否处于合作期限中,乙方都需承担全部责任,并将最近一个月的货款作为对甲方损失的补偿,且甲方获得合同的无条件解除权。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漏任何甲方信息。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一个月的货款作为违约赔偿。

五、纠纷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签订的条款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章):xxx有限公司 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粮油供应合同 第4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配合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防止有害粮油流入校园,确保我校食堂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放心粮油”进学校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供销协议:

1.大米品种:经相关质检、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大米。

2.乙方应保质保量供应,数量误差不得超过0.2%。

3.大米价格:大米价格应本着随行就市的原则,实行一月一定价。。

4.大米用途:下仓镇xx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的完小。

5.运输方式:由乙方运送到各下仓镇xx小学,乙方在运输途中若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6.结算方式:集中采购,统一结算,乙方凭甲方签字认可的验收单结算联与甲方财务处每月结算一次。

7.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在每月20前向乙方预约下月所需大米数量。甲方如发现大米出现质量等问题,情况属实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无法律依据或上级政策而终止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或延误大米供应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总价款10%的经济损失。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未尽事项在实际供应中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0.本合同自20xx年9月1日起至学校结束20xx-20xx学年度第一学期对学生的供餐之日止。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粮油供应合同 第5篇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就甲、乙双方的大米购销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产品生产年度、品种、数量、金额:

供方向需方提供20xx年早产稻,数量约1000吨,单价50元/吨。

二、质量标准:

质量以实物现状为准,需方在竞买前已到现场仔细查勘标的物,表示接受标的物之一切现状。

三、交货地点及提货时间要求:需方取得购买资格后,应在中标之日起10日内提清货物,超过期限未提清货物的每天收取代管费20元/吨。

四、包装物:包装物为标旧麻袋或编织袋,不扣重量不计价。

五、费用的承担:装卸运输的组织及费用、过磅费由需方负责。

六、交货数量:按实际出仓地磅数量为准。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提货前需方应缴交中标金额的30%为第一期货款,提30%后再交付中标金额的30%为第二期货款,提货60%后缴交中标金额40%为第三期货款。

八、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需方应缴交中标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肆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用于抵交货款,在提货完毕结算结束后如数退还。

九、违约责任:

1、供、需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均应向守约方支村本合同规定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2、凡需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清货款、提清货物的,属需方违约,所有到其未提清货物供方有权收回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出需方自行承担。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决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签约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华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壹份,经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四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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