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质押合同(1997年) 个人房屋质押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质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为确保乙方与     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权利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的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的权利凭证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的权利价值减少的,应当: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的权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予、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二条 甲方以债券、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五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2上一页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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