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技术开发合同 第1篇
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工作。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及后期技术服务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
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
二、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阶段性计划内容。
2、项目开始之日、阶段性目标、项目完成之日。
3、具体进度。
三、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总体计划于年月日至年月日。
2、阶段性时间分配:
第1段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此阶段为设计阶段内容为。
第2段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此阶段为设计阶段内容为。
第3阶段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此阶段为调试阶段。
第4阶段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报告和鉴定以及后期提供技术服务。
3、达到的计划目标: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
现有结构设计资料;
有关背景技术资料;
目前结构的基本状况。
2、提供时间和方式:年月日当事人当面交付。
3、其他协作事项:配合、协调并提供乙方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退回当事人一方。
五、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元。
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依据工作进展分期支付:
第一次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人民币元;
技术完成之日支付人民币元;
后期技术服务结束时支付元,支付方式通过银行汇款。
3、开发经费和报酬由甲方出具委托函,委托代付费用。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账号:。
六、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包干制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以合同约定监督研究开发进度的方式检查乙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七、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九、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
1、双方约定,按约定优先原则来承担。
2、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当事人认可的专家权威机构确定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一方应在30 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十一、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按合同在指定现场安装。
十二、双方确定,按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应用评审。
十三、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 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十四、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甲、乙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2、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十五、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十六、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十七、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培训甲方技术人员和主要操作员掌握该技术成果。
2、地点和方式:按甲方要求执行。
3、费用及支付方式:由甲方委托代支付所有费用。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 第2篇
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乙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电话: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现甲方将-系统将软件委托乙方开发,为明确双方责任,本着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开发内容
标的名称:-系统开发
标的开发内容:
标的开发周期: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2个月,完成项目开发。
二、交付
乙方完成标的开发后,交付内容应包括如下:
1)数据库设计文档
2)SourceCode
3)系统部署操作手册
三、验收
甲方按照功能需求和验收标准,对乙方的开发成果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期限:自开发成果全部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进行软件最终验收,如验收合格,甲方应出具工程验收确认单证明验收通过;如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乙方应立即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甲方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如果因此延迟完成开发工作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开发费与付款
总标的开发费:人民币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付款进度:
1)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标的开发费的60%,即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元整;
2)系统开发结束,乙方向甲方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总额的40%,即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
元整,乙方提交所有资料;
项目开发和维护期间如需乙方前往异地城市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或系统调试,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系统”所涉及具体技术、功能需求明细和开发所需的原始样本数据,并对乙方提交的成果物及时进行验收测试与评审,验收通过后签收验收合格报告。
根据开发需要,甲方视具体情况安排与乙方进行技术交流和培训,并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技术资料。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文档、数据来源合法、并且甲方所有提供给乙方使用文档、数据不会受到第三方索赔,如果有此情况发生,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应从合同签署之日起,按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开发费用,如甲方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延误超过30日或拒绝支付乙方相应费用,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
六、乙方责任与义务
乙方保证配合甲方按照“-系统”项目进度要求同步提供相应的环境布署、业务联调、发布测试等开发及技术支持工作,在开发过程中及时向甲方反馈进度和结论点。
乙方有责任与甲方进行技术沟通和协调,为甲方技术人员培训和联合开发提供指导和帮助。
乙方在技术维护阶段负责包括运行环境布署、原有功能存在的BUG修复及其新版本的更新升级等,但不包括新功能开发,如有新需求另行协商;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相关软件或数据来源合法、并且乙方所有提供给甲方使用的软件或数据不会受到第三方索赔,如果有此情况发生,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乙方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延误开发进度超过5日,甲方将向乙方发出通知整改函,达1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若涉及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将向乙方提出索赔。
七、知识产权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系统”拥有完全知识产权,具备应用权、受益权。乙方应主动积极配合甲方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权益。
双方保证,对于各自提供给对方的数据、信息、应用系统、软件、硬件等资源拥有合法的来源,不涉及侵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益。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证,而给另一方招致任何损失、索赔或法律责任时,另一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损害赔偿。
乙方保留本协议涉及软件、数据库的使用权及修改权。
八、保密
协议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内容、及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数据、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或运用于与本合作协议无关之工作,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为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九、协议其他
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合作方式为“委托开
发”,自项目启动日起始生效。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权益受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本协议未尽事宜,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该争议将提请提出方所在地法院予以诉讼。除正在诉讼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署生效;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框架内应尽各自义务和权利。如有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外力影响或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告本协议的对方,终止合作;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间应尽各自义务和权利。如有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不能履行部分条款的,应取得本协议的各方同意和确认,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违约的一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 第3篇
委托方:中国电信 公司
住 所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受托方:
住 所 地: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 ]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技术目标:[ ]
技术内容:[ ]。
技术方法和路线:[ ]。
第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第三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履约日程表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技术资料清单:[ ]。
提供时间和方式:[ ]。
其他事项: 双方同意将上述技术资料视为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将全部销毁上述技术资料的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给甲方。
第五条 甲方应以如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 ]。
其中:[ ];
[ ];
[ ];
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由甲方[ ]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地址:[ ]
账号:[ ]
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乙方有权以[ ]的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账目。
第六条 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 ]的方式使用。甲方有以[ ]的方式检查乙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 ]
第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 ]
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或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发现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本条规定认定发生技术风险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公开的[ ]
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有权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以及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的保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乙方可以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上述保密资料,但是乙方应保证其雇员在得知该保密资料前承诺接受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乙方仅得为执行本合同下义务的目的对保密材料进行复制,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必须将保密材料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存保密材料,并对保密材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材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取得的;或
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本保密条款自甲方将保密资料披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后20_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
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成果进行验收:[ ]。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声称甲方使用的研究开发成果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法院或行政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研究开发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酌情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使甲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或
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研究开发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研究开发成果。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
1、双方确定,乙方所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归甲方所有;
2、乙方不得将上述研究成果用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三方。
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或交第三人使用。
第十七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乙方利用研究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方所有。
第十九条 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 ]。
地点和方式:[ ]。
费用及支付方式:[ ]。
第二十条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进度完成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甲方有权以如下方式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从迟延交付第7日起每迟延1日,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 ]%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解除乙方的交付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按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从而使甲方费用增加,则所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履约日程延迟,甲方可以同意将履约日程表向后相应顺延,但不免除上述条件下乙方应付违约金的责任。
乙方根据上述情况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 ]%,且如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银行利息。
如果根据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和/或赔偿,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若甲方已经支付了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如果因为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进度完成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则履约日程表将相应顺延,不构成乙方迟延。
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和/或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双方确定,甲方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而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甲方享有。
尽管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和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 方所有。
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
第二十二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出现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
本合同未涉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二十五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背景资料:[ ];
可行性论证报告:[ ];
技术评价报告:[ ];
技术标准和规范:[ ];
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其他:[ ]。
第二十七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
任何一方未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同内容。
任何与合同相关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予以解决。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甲方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甲方与乙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使用信函形式的应以挂号信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通知日
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通知地址为:
甲方: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
甲方: 中国电信 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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