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意向书(精选3篇) 施工合作意向书

施工合同意向书 第1篇

发包单位:新宇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则,遵循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泉州市新天地·城市广场”建筑工程直接委托给乙方承包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如下补充合同,双方应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新天地·城市广场

2、 工程地点:泉州市鲤城区笋江路

3、 工程规模:43层住宅楼9座,分期施工,第一期万平米, 第二期 万平方米,合计总 面积约37万平方米

其中第一期万平米

4、 结构形式:框构结构

5、 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15亿元

6、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承包范围:基础桩基、基坑支护、地下室防水、土建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地下室人防通风系统、总体工程等。

四、工程质量:按国家GB50300-20XX《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达到合格标

准。若要求达到市优良工程,甲方给予工程总造价的%奖励。

五、工期:

1、总工期为日历天。

2、开工时间:正式开工时间以有关建委下达开工施工通知书之日计算。

六、结算方式及取费标准:

1、工程预算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会审纪要和设计变更以及现场签证为依据,按照福建省及泉州市20XX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标准及政府有新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结算、并给予一定税前造价优惠。

2、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①钢筋、水泥等材料按照施工期间同期《福建省工程造价信息》泉州地区价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②其他建筑材料按施工期间《福建省工程造价信息》中泉州地区信息价作为结算依据。 ③没有信息指导价的材料按双方市场询价上浮10%作为该材料的采报费价格编入结算。

3、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七、工程款支付方法:

1、本工程为垫款工程,没有预付款。

2、第一期乙方垫款施工从基础桩基、地下室以上6层结付85%.其后每6层结算

主体工程款竣工验收后,按总工程款10%。另工程总款的5%按施工合同约定。

3、乙方每月25日前申报工程量,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核定并支付工程款。

4、工程完工,外墙落架三天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竣工验收合格30天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5%。

5、乙方在验收合格30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甲方应在60天内审核完毕,逾期视为甲方默认乙方送审的工程结算造价。甲方决算审核完毕并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完整内业资料7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95%,留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的保修金,保修期按国家规定,保修期满后10天一次性付清。

八、违约责任

①乙方无法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验收并交付甲方使用,乙方应赔偿逾期违约金每天按人民币5000元付给甲方。

②由于甲方无法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以及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工期顺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于工程中途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向甲方应予索赔,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索赔款,同时甲方还应按工程造价的3%赔偿违约金。

九、特别约定

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待工程竣工验收

后解除并退还,。

十以上条款为暂定稿最终以双方签订与约定条款为准

发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签订地点:泉州 日

施工合同意向书 第2篇

协议: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就某一事情、问题,经过协商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书与合同同属一大类的经济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联系也很密切。协议可以成为当事人订立某项合同愿望的草签意见,合同则是落实这意见的具体表现。但是协议和合同还是有区别的。

1、角度范围不同。协议书往往较多地涉及宏观角度、总的原则。协商的是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有关问题,大至国家关系,小至个人往来、合作办事、解决纠纷,适应范围大;合同则较多从微观角度,就某一具体事项签约。

2、内容要求不同。协议书的内容不及合同具体细微,如两个企业签订联营或者联合的合作关系要用协议书,可在协议书下另外签订有关内容的单项活动。

3、失效长短不同。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较短,“标的”一旦实现,合同就失效了;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一般较长,有的则是永久的,比如换房之类的协协议书,不到房主再次易人,其作用便长期存在。

协议书格式写法

协议书的格式和写法 一般由标题、立约单位、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

1、标题 协议书的标题和合同的标题写法相同,即内容+文种。

2、立约单位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地址

3、正文 正文由缘由和主体组成。缘由写明签订协议书的目的、

依据等内容。主体分条列项写出协议的事项。具体有:

1)协议要实现的共同任务和标的。

2)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3)违约责任。

4)有效期限。

5) 协议分数和保存。

6) 仲裁办法。

4、落款 落款写在正文右下方,协议人单位全称和代表姓名,并签名盖章。再在下方写明签订日期等。

协议书写作注意事项

1、注意平等互利

2、注意合法

3、注意用语明确

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合作投资创办出租汽车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营企业定名为北方出租汽车公司。经营大、小车100辆。其中:西德奔驰280-S轿车7辆、日产丰田轿车83辆、面包车10辆。

二、合营企业为有限公司。双方投资比例为3:7,即甲方占7

0%,乙方占30%。总投资140万美元,其中:甲方98万美元,乙方42万美元。合作期限定为5年。

三、公司设董事会,人数为5人,甲方3人,乙方2人。董事长1人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1人由乙方担任。正、副总经理由甲、乙双方分别担任。

四、合营企业所得毛利润,按国家税法照章纳税,并扣除各项基金和职工福利等,净利润根据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乙方所得纯利润可以人民币计收。合作期内,乙方纯利润所得达到乙方投资额后,企业资产即归甲方所有。

六、双方共同遵守我国政府制定的外汇、税收、合资经营以及劳动等法规。

七、双方商定,在适当的时间,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洽商,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XXXXXX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施工合同意向书 第3篇

框架协议或框架合同是源于德国法的概念,是指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同一类型合同,提供基本框架和基本条件的合同。框架协议一般存在于长期或复杂的交易关系中,订立框架协议的目的在于提前确定合作对象和双方的合作关系,并调整在框架协议的范畴下订立的所有合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框架协议作为复杂交易常用的协商工具,在我国目前的商业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在就交易的各项细节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当事人会选择先行签订一个框架协议,表明各方已就交易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同时约定各方当事人将就交易的具体细节另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对于这类框架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观点。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理论界的观点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于框架协议的性质进行辨别和区分。

一、框架协议是预约还是本约

框架协议是企业兼并重组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例如,在某企业以换股方式进行的重组中,合作各方首先签订了一份《框架协议》,其中对于重组的整体方案、各个步骤的具体安排、违约责任以及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各方在协议中约定:“各

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正式签订《出售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其他相关协议。”随后,合作方另行签订了其他具体的合作协议。在本案中,《框架协议》是预约还是本约?

对于框架协议的性质问题,目前的理论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我们注意到,部分学者认为,框架协议应属于本约。例如,清华大学教授韩世远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时指出,“框架协议通常表现为本约,只是其中会有一部分内容,需要将来当事人通过具体合同另行具体化。”

其实,想要判断框架协议是预约还是本约,首先应明确一个前置问题,即如何区分预约和本约。

预约和本约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按照学界通说,预约是约定将来成立契约的契约,而将来成立的契约就是本约。我们注意到,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对于预约和本约的统一区分标准,判断合同属预约还是本约完全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然而,由于不同的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司法实践中对于预约和本约的认定存在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标准,不同地方、不同级别的法院也存在比较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由于预约和本约在违约责任和赔偿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错误认定合同的预约或本约的性质将会导致不公平的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首次对预约合同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条文明确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但略显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就如何区分预约和本约进行规定,这一问题上的立法空白也直接导致了审判实践中在该问题上存在的混乱局面。

对于预约和本约的区分,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中国社科院梁慧星教授认为,预约与本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辨别:第一,是否需要另签买卖合同。如果需要,则是预约。第二,是否发生直接交货、付款的义务。如果是,则是本约。第三,违约之后,是否可以要求继续签订买卖合同。如果可以要求继续签订买卖合同,则为预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预约和本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第一,预约没有设定具体法律关系的意图,否则应将其认定为本约。第二,预约合同的标的仅为订立本约,一般不包括形成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第三,在预约合同中,一般不可能出现关于违反本约合同的责任的约定,当事人通常只是约定要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

学者们主张的判断标准虽然存在差异,但大都是以合同的具体内容作为判断某一合同是预约还是本约的根本标准。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同样采用类似的客观标准对预约和本约进行区分。那么客观解释方法究竟是否是预约和本约的根本判断标准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最高法院:区分标准是意思表示

20xx年9月20日,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 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售房事宜形成如下一致意见:乙方购买甲方所拥有的2100平方米的房屋,总价格6750万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收到乙方预计购房定金1000万元,待购房合同签订时,该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甲、乙双方应就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等问题在本协议原则下进行具体磋商。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所确定的原则,违反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000万元。甲乙双方就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双方当事人对于该《购房协议书》的性质持不同的主张,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依据协议内容认定该《购房协议书》具有本约性质。在该案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的性质为预约,一审、二审认定其为本约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中对如何区分预约和本约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说明:

“首先,仅就案涉《购房协议书》而言,其性质应为预约。预约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的形态多种多样,有的预约条款非常简略,仅表达了当事人之间有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至于本约规定什么内容留待以后磋商决定;有的预约条款则非常详尽,将未来本约应该规定的内容几乎都在预约中作了明确约定。而若仅从内容上看,后者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上几乎与本约无异,即使欠缺某些条款,往往也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加以补全。因此,仅根据当事人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预约和本约。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即便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本案中,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在 20XX年9月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拟进行买卖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应当说具备了一份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直接据此履行而无须另订本约。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在该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应就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等问题在本协议原则下进行具体磋商。甲乙双方就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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