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信访监督的作用,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了解学院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领导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院稳定、促进学院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信访材料,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监督。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全院信访工作归口院党委办公室管理,由分管学院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主管。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三章 信访处理
第八条 信访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学院各单位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直接由本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信访内容不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件应当及时上交学院办公室,并负责向信访人员说明情况,由学院办公室按领导批示批转给有关单位处理。
需多部门协同处理的信访,由领导批示牵头的单位拟订方案,主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告来信来访人,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受理的信访件,根据信访内容,分别自办、转办、立案转办。对学院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办公室;情况复杂的,不能按期办结的,在征得学院办公室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向来信来访人说明情况和理由,作好解释工作。学院办公室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 对于内容涉及几个单位、情况又较复杂的信访问题,由有关院领导或学院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办公室和学院有关领导。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群众来信、来电、传真及电子邮件。
按照来信、来电、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有关内容,由接访单位填写《接访登记表》,书信形式应将信纸、信封及其附件一并装订;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有关领导阅示。
学院办公室受理的属于反映一般问题的来信、来电等,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同意,转有关单位办理,不宜转办的由学院办公室自办。
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反映重大问题的来信、来电等,学院办公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送主管院领导批示后,由学院办公室自办或交有关单位督办。
来访者反映重大问题,接待者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经审批、立案后交有关单位查办,查办结果应及时报告学院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转办、立案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院办公室审查存档;上级机关立案交办件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回报交办机关。
第十四条 结案报告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明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学院登记、受理的信访,一律由学院办公室回复信访人;各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件,由各承办单位回复信访人。
第十六条 凡经处理完结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以信访立户,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报综合档案室统一存档。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严禁把信访人检举、揭发和批语信件、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批评的部门和个人。因此造成对检举、揭发、批评人进行打击报复和信访人提出的正当要求采取拖着不办,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于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文件等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对信访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承办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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